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351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安生
审 判 员 贾国庆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苑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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