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364号
原告李岩,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赵志体,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利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经理。
被告彭春林,男,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胡明,女,汉族,1968年4月21日,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李岩诉被告商丘市利华商贸有限公司、彭春林、胡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岩于2015年1月29日,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岩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4元,由原告李岩承担。
审判长 李艳梅
审判员 金士军
审判员 宋德资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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