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天资汽车维修站与被告刘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3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193号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天资汽车维修站。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李传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男,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负责人张文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邝效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天资汽车维修站与被告刘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天资汽车维修站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天资汽车维修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天资汽车维修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天资汽车维修站负担。
审 判 长  贾自民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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