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睢执字第00042-2号
申请执行人袁菁(曾用名袁静),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宋孝义,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依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商民三终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孝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宋孝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孝义的银行存款122309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红
审 判 员 何瑞卿
代理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顾执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