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463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郭某甲,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甲同意与原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郭某乙(2009年10月29日出生)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郭某甲不负担抚养费。
三、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自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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