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睢执字第873-2号
申请执行人景长生,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景长生申请执行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龚建华
审 判 员 侯广超
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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