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睢执字第00343-1号
申请执行人刘西荣,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刘丹,女,1990年8月3日出生,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申请执行人刘西荣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于2014年8月14日制发的(2014)商睢证民字第6544号公证书及2015年3月18日制发的(2015)商睢证执字第114号执行证书。
经审查,以上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2014)商睢证民字第6544号公证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红
审 判 员 侯广超
代理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