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267号
原告刘凯,男,1984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启翠,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豫东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苗东升,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凯与被告郭启翠、商丘市豫东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交付的标的已不存在,无法实际履行,且无其它能够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长社
审判员 贾立法
审判员 李正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华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