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睢执字第76-1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庆,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邢振鑫,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执行人郭玉敏,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受理陈国庆申请执行邢振鑫、郭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邢振鑫、郭玉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邢振鑫、郭玉敏的银行存款82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建华
审 判 员 侯广超
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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