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25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郝田亮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