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25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75号
原告董某某,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
被告安某某,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5年4月9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郝田亮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