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51号
原告安礼党,男,1970年3月22日生。
被告安红彬,男,48岁。
原告安礼党诉被告安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礼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安礼党。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田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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