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24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68号

原告高某某,女,1990年2月2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5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田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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