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峰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12 10:15:33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滑刑初字第324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峰,男,1978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艳玲,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7日、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峰及其辩护人李艳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5日凌晨零时许,在滑县王庄镇前王庄村西头,被告人王永峰酒后两次翻墙进入被害人张现美家中声称找自己的同学张涛,并导致张现美受到惊吓,患应激性焦虑症。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永峰到滑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永峰赔偿被害人张现美1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峰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永峰投案时的供述,被害人张现美的陈述,证人董**、闫**、齐**、王**、王**、王**的证言,张现美的医疗诊断证明书,调解书、赔偿款收据、撤诉书,王庄派出所关于被告人王永峰投案情况的证明,被告人王永峰的户籍证明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峰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深夜酒后翻墙进入他人住宅,并导致被害人受到惊吓患应激性焦虑症的后果,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永峰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住宅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永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常永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