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延宾、耿秋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0 18:21

汝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汝行审字第119号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50717-7

法定代表人徐洪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军涛,男,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陈延宾,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耿秋英,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5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5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5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审判长  牛莉娜

审判员  张海民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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