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张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18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55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39年1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红云,女,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成年,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

审判员  智亚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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