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55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39年1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红云,女,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成年,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
审判员 智亚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世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