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37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某某,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忠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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