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634号
原告张某某,女,1991年6月16日生,汉族。
被告孔某某,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孔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孔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利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世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