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767号
原告郭爱,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占昌,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自由,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随伟杰,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郭爱诉被告靳自由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靳自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靳自由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爱撤回对被告靳自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郭爱负担。
审 判 长 潘旭现
审 判 员 王朝霞
代理审判员 陈继征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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