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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