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581号
原告王一铭,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小飞,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马庙水库管理所,住所地汝州市骑岭乡马庙村马庙水库。
法定代表人李红纯,男,成年,任所长职务。
本院在原告王一铭诉被告马庙水库管理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铭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庙水库管理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一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庙水库管理所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一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王一铭负担。
审 判 长 张强伟
审 判 员 马晓培
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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