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182号
原告丁某某,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忠义
审 判 员 岳源超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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