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588号
原告张运现,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光,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现诉被告杜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现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运现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运现撤回对被告杜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运现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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