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某诉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8:14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毕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毕某甲,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毕某某诉被告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某甲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对被告毕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强伟
审 判 员  马晓培
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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