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继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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