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程转京、王耀丽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8:12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350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程转京,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耀丽,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程转京、王耀丽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2)第49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出具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2)第49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莉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