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光民初字第00134号
原告柳某某,男,1992年7月1日生。
被告邬某,女,1987年1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告邬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依法驳回被告邬某的管辖权异议,现被告邬某对本院(2014)光民初字00134-1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并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潘伦皓
审判员 陈 霖
审判员 汪安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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