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光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陈英杰,男,汉族,1944年11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保甜,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健,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代库,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强,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陈英杰诉被告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英杰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英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左忠志
审 判 员 董德才
人民陪审员 陈德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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