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光民初字第00134-1号
原告柳某某,男,汉族。
被告邬某,女,汉族。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邬某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柳某某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柳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伦皓
审判员 张崇福
审判员 汪安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涂 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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