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97号
原告陈根昌,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周秋良,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昌与被告周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根昌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根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根昌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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