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57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东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周某某,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审 判 员  常红波

人民陪审员  高章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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