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东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周某某,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审 判 员 常红波
人民陪审员 高章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