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芳明诉高希太等物权保护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56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东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高芳明,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希太,男,1960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书英,女,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改英,女,1969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系刘书英之姐。
在审理原告高芳明与被告高希太、被告刘书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芳明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芳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芳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审 判 员  常红波
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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