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56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48号
原告马某某,女,199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红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国飞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