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74号
原告王会民,男,1952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德安,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民与被告王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民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会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会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希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晓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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