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城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袁哲,男,1981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现震,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哲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水喜
审 判 员 邵希军
人民陪审员 马国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