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3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刚军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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