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65号
原告李景学,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强,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张艳广,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学与被告刘强、张艳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学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景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希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于晓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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