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三初字第110号
原告王昱栋,男,200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
委托代理人王俊丽,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王昱栋之母。
被告张梦超,男,200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杨瑞玲,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梦超之母。
被告内黄县第一实验小学住所地:内黄县枣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瑞堂,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昱栋诉被告张梦超、内黄县第一实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昱栋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梦超、内黄县第一实验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昱栋撤回对被告张梦超、内黄县第一实验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昱栋承担。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贾晓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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