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80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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