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53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5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慧娟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