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52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5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93年5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信堂,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甲,女,1994年4月14日生,汉族。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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