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双顺与刘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52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6号

原告张双顺,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章民,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顺诉被告刘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2元,由原告张双顺承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慧娟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