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叶、郭晓枫与梁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52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34号

原告李翠叶,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郭晓枫(曾用名郭肖风),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贵祥,男,成年,汉族。

被告梁变云,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叶、郭晓枫诉被告梁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叶、郭晓枫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翠叶、郭晓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翠叶、郭晓枫负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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