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楚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合申,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某,男,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1951年2月25日生,汉族。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国营,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安某某、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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