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
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
被告李献军,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冯风兰,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永昌,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被告李献军、冯风兰、王永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卫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