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叶某某,女,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军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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