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5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57号
原告安某某,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庞某某,女,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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