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5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41号
原告任某某,女,1974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雪顺,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2日受理后,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申 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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