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君与被告刘燕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49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92号
原告曹君,男,1956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凌云,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燕飞,男,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
原告曹君与被告刘燕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原告曹君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由原告曹君负担。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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