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栗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49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17号

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祥民,男,1962年6月30日生,汉族,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恩,男,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告栗运海,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

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栗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黄县兴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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